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定適用于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各單位、部門以及為公司服務的承包商。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動火作業是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的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內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各種臨時作業活動。固定用火場所除外,如化驗室、專門的維修場所、鍋爐及焚燒爐等。
第三條動火作業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況:
(一)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電鉆、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二)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三)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非防爆工具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四)生產裝置和油氣罐區連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五)加熱、化學反應等方式可能產生火焰、火花、熾熱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質溫度高于燃點的施工作業。
(六)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第四條火災爆炸危險性的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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